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,规范动物实验行为,更好的控制实验动物引发的生物安全隐患,特制定本办法:
第一条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、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、《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》等法规。
第二条凡在我校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《苏州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(试行)》中关于动物尸体处理的要求,进行无害化处理,不得随意丢弃,动物尸体处理要严格管理、规范操作。
第三条活体动物实验结束后,应及时将正常死亡和处死的动物尸体打包后,集中放置于401号楼尸体库内,最后由专业公司统一定期收集处理。
第四条401号楼地下尸体库设有门禁和管理。使用时需提前参加培训,考核合格才可开通门禁。
第五条401地下室动物尸体冷库实行登记制度,每次使用时需要如实详细登记动物尸体信息,包括:日期、时间,动物来源、品种、数量、处理人姓名、单位、联系方式等,以便追溯。
第六条动物实验结束后,必须将动物尸体单独装入塑料袋内,保持塑料袋外周洁净,不能混入其他实验废弃物,不得有血液等液体流出,投放时应将装有尸体的塑料袋放入冷库内的塑料桶中。不得放在桶外或冷库外,保持尸体库卫生,不得丢弃其他杂物。
第七条投放动物尸体前应确保动物已死亡。需要终结实验动物生命时,必须符合动物福利,采用人道的手段终止实验动物的生命。
第八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作如下处理:1、将动物尸体放置冷库桶外地上或冷库外,一经发现必须打扫尸体库卫生7天;2、未按要求将动物尸体打包或借用他人门禁,打扫尸体库卫生4天;3、未按照要求对动物尸体信息进行登记,打扫尸体库卫生2天。
第九条本办法在实验动物中心试行,学校出台相关规定后按其执行。
